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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农[2012]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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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精神,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办法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自治区第五十一次常委(扩大)会议纪要(一)(新党常〔2011〕51号)精神,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计提口径及标准
  各地(州、市)、县(市)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此口径从自治区各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作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二、计提方式
  实行分级计提、分级使用管理的方式。
  三、计提办法
  (一)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1、按季度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2、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每年年度终了,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二)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
  (三)2011年下半年应当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分季度计提,按照半年清算,并填列“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同时,相应减少“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额。
  四、增设科目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准确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增设“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和“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和支出,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五、资金管理
  (一)建立预算制度。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当地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地(州、市)财政、水利部门。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将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一起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水利部门备案。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建立决算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各级水利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编制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地(州、市)财政、水利部门。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将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一起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于次年2月10日前连同决算书面说明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水利部门备案。
  六、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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