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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非税[2011]3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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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分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的通知精神。对12个部门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暂免征收工作。
  二、对自治区自行设立的6个部门8个项目暂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一)财政部门收取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二)贸易行办收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
  (三)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内部资料准印证、出版物出疆准印证(出版物品终审费),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
  (四)安全生产部门收取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准运证。
  (五)民宗委收取的清真标志牌工本费。
  (六)科技部门收取的科技证书工本费。
  三、工商、税务、质检、农业、文化等免征收费的相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要制定和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并于2012年7月1日前将免征的收费项目及免征金额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四、望各级部门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地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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