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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19
实施时间: 2012-4-1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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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8号),为做好2011年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及日期
  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2011年度报备工作采取网上报备与书面报备同步进行。报备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5月31日(网上报备系统将于5月31日17:00关闭),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含证券所报备)”,完成网上报备,同时从系统中打印出相关书面报备材料,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材料中数据保持完全一致。
  二、报备具体要求
  (一)网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含证券所报备)”(http://ndbb.acc.gov.cn/admin),填写登录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报备操作。登录账号为“会计师事务所编号”,事务所、分所登陆密码遗失的,向财政厅会计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二)书面报备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总所不得对所属分所的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出具审计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上述书面报备材料,请总所按照总所(1、2…、7)、分所(1)的顺序装订后报送,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新疆设立分所按照分所情况单独报送。
  (三)其他事项
  1.报备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系统内原始信息与报备情况一致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网上报备基础上提供书面报备材料。
  2.系统内原始信息与报备情况不符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网上报备的同时,需要在行业管理网进行基本信息变更操作,同时提供书面报备材料和基本信息变更备案材料。逾期未提交,将无法完成报备工作。
  3.变更备案请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办理,具体可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变更、终止备案办事指引(http://www.xjcz.gov.cn/web/xjft/hjgl/zchjsxyxzgl/20649.htm)。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报备工作
  1.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报备工作,确保填报的基础信息真实可靠。自治区将通过事务所报备相关材料,全面、深入地掌握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快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2.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1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下同)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治区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面向社会公布。为保证报备质量,自治区财政厅将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其他
  报备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
  联系人:段志强、阿娜尔
  联系电话:0991-2817414、2359411、2330162
  “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QQ群:44604522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邮政编码:830002
  电子邮箱:dzq771001@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相关附件: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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