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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库[2011]6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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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五联)并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写要求
  (一)“原列事项”的预算级次分市级和县级,其中市级指设区市,县级指县级市、县。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898”,预算科目名称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现列事项”的预算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部门”,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33”,预算科目名称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一式五联分别为:“第一联此联由市县财政部门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此联由征收机关作为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凭证”、“第三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留存凭证”、“第四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记账凭证”、“第五联此联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作为备查凭证”。
  三、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必须按每个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分别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单独调库,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名称和各预算级次分成比例。
  四、人行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或国家金库**县支库)公章和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一、二、五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送省国土资源厅或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只办理农用地转用而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第五联送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六、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调库过程中,预算级次、分成比例、调库金额等出现错误时,相关部门应本着“有错必纠,谁错谁纠”的原则进行纠正。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6〕84号)中所规定的缴纳方式等事项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设区市、县级“更正(调库)通知书”的填写范本.xls;
 江西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设区市、县级“更正(调库)通知书”的填写范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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