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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社统征办[2012]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3-26
实施时间: 2012-3-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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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业务和经办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切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加强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在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中,做好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领导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
  经办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效能,减化工作环节,切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为参保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缴办”)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征缴办负责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主要职能: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受理缴费申报,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统一结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第四条:征缴办设置业务经办和复核岗,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和内控制度,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统一征缴经办业务顺畅、快捷、高效。
  第五条: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严肃性、强制性,确保缴费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确立参保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新参保单位登记办法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附表一)、《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表》(附表二)和参保人员信息电子文档(征缴办提供电子模板),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社会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个人电子照片(照片大小为宽20MM,高25MM,分辨率350像素/英吋,最大不能超过150K,底色为白色,照片名称为:身份证号•jpg)。
  征缴办对用人单位填报的表式内容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为用人单位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和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附表三)。
  (二)原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登记办法
  实行五险统征后,原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在3个月内到征缴办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社会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征缴办对提供资料审核无误后,核发新证,收回旧证。
  (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编号办法
  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和参保人员查询本人信息,实行统一征缴后,征缴办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中的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统一进行升级,实现参保单位和个人同人同库管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人编号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编号为准;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编号为准。
  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征缴办提出变更申请,征缴办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参保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四),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征缴办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四)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登记有关事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和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征缴办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附表五),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3、工商执照注销或有关机关批准注销的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征缴办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检和换证制度。年检应与工商行政及有关部门年检工作相结合,每年1-6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上一年度单位缴费确认工作一并进行。
  参保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年检时间,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附表六),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征缴办受理参保单位《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附表六)及相关资料。审核所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年检要求,并就有关内容与信息系统数据对比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征缴办为通过年检的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六条: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核定
  参保单位每年年初(1-4月)要及时申报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征缴办负责按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
  1、《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附表七);
  2、《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附表三);
  3、《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附表八)Excel电子文档;
  4、《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呈报表》;
  5、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能反映单位上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附表和账册(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7、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8、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另报《人员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9、参保单位重组、控股在异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10、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一、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数进行核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
  单位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按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经办人员对缴费单位或个人报送的缴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在确认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符合规定,填报数据真实一致后,签署审核意见,复核人员对核定的申报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报领导审定后加盖审核专用章,核准后缴费单位按规定期限缴费。
  三、缴费日常申报和核定
  参保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月(季)向征缴办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每月(或季前一月)20日前,参保单位填报《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附表八)并提供当月(季)相关资料及电子报盘文件,办理当月(季)的缴费申报手续。征缴办在年度相关资料度基数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核准后办理增减人员手续,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
  每月(或季前一月)20日前,征缴办按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征缴当期、补缴、清欠、预缴、稽核、处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附表九),告知缴费单位按期缴费,可选择到征缴办领取或在相关网站打印。每月(或季前一月)23日前,参保单位根据《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附表九),通过特定委托收款或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式,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至征缴办在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后到征缴办领取《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附表十)。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清欠
  征缴办对欠费单位应核定欠费人数、欠费基数、欠费时间和欠费金额,并根据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建立缴费台账。
  对暂时无力补缴欠费的参保单位与其签订包括清欠时间、数额、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补缴协议,跟踪落实清欠计划。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征缴办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分配
  征缴办按照“按比例分账,优先考虑失业保险费”的原则,采取优先记足失业保险费的当期应缴部分,其他险种再按比例分配、划转的方式,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分配、划转至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办将相关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平台转送至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记账。
  第十条:征缴办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按月对账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一条:实行统一征缴后,参保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款项时,务必在银行单据附言中标注:单位编号、时间、缴费用途(正常业务缴费、审计缴费、滞纳金等)。未按规定标注的,作退回处理。由此造成业务不能及时办理的责任,由各参保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征缴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各险种应缴纳比例分别划拨至各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划拨的,将对承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山西省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
  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征缴业务经办人员服务行为,建设一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服务队伍,结合我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一、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行为规范
  1、实行首问负责制。凡进入社保征缴机构咨询或办事的服务对象,首次接触到的业务经办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办理的事项负有及时办理或引导联系的责任,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正确回答或办理;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询问、联系有关部门,正确引导到直接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2、实行服务承诺制。社保征缴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据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3、实行同岗替代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范围和服务标准,加强内部工作环节的衔接,推行每一岗位的AB职位替代机制,确保工作不间断、不缺位。
  4、实行否定报备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如果不能受理或不能办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必向分管领导报告。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无明确规定的,或者属于事关公众利益、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应向直接分管领导报备,不得轻易自行否定。否定事项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该事项申办人做好解释工作。
  5、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应当公示经办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对首次办理业务的服务对象应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具备的条件、携带的材料和办结时限。对符合规定和相关手续齐全的经办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办结,并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对违反限时办结规定,导致经办事项逾期未办结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上门为服务对象办结有关事项。
  6、实行两级值班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服务窗口实行大厅值班制度,做好对办事人员的导示,介绍相关程序及有关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值班制度,加强对窗口的巡查,处理业务大厅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突发的重大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7、实行权责监督内控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授予权限和业务流程,不得越级或越权办理业务。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应遵循“受理业务的不审核,审核业务的不受理;制表人员不管章,管章人员不制表”的原则,严格落实岗位监督内控制度。
  8、实行考勤签到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工作时间签到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空岗、串岗、早退,临时有急事外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
  二、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行为规范
  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均应按照法规政策和规定程序提供全方位、高效率、零障碍服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者拖延不办,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级经办工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修改参保单位或个人缴费基数及串通有关单位或个人隐瞒缴费基数。
  (二)不准擅自放宽社会保险审核政策规定或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不准擅自到参保单位进行检查或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到参保单位办理业务必须两人以上。
  (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刁难、侮辱服务对象和不文明办公。
  (六)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服务单位或个人为自己提供便利,不得以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借钱、借物、压价购物。
  (七)不准隐瞒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行为,严禁弄虚作假,为服务单位和个人办理政策法规不允许或政策法规之外的其他事项。
  (八)不准以公务活动的名义接受礼金礼品,索要赞助,严禁索贿、受贿。
  (九)不准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活动或为亲戚、朋友经商拉关系、搞赞助,严禁以单位和个人名义承包或参与工程项目。
  (十)在正常工作日内,严禁经办工作人员午间饮酒,严禁酗酒、酒后作业,严禁赌博和参与迷信活动及邪教组织。
  三、责任追究及纪律处分
  为了严肃统一征缴机构组织纪律,规范业务经办行为,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公费旅游和免费娱乐活动。
  (二)故意刁难、侮辱服务对象,不文明办公。
  (三)以各种借口要求服务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或以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借钱、借物、压价购物。
  (四)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弄虚作假,为服务单位和个人办理法规政策不允许或政策法规之外的其他事项。
  (五)以公务活动的名义接受礼金礼品,索要赞助。
  (六)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活动或为亲戚、朋友经商拉关系、搞赞助,以单位和个人名义承包或参与工程项目。
  (七)酗酒、赌博和参与迷信活动。
  四、附则
  (一)本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工作人员。
  (二)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要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本准则由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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