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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迎接国务院督查组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督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安居办[2012]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2-2
实施时间: 2012-2-2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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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2号)要求,国务院将于2月上旬派出督查组,对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督查。为切实做好迎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
  要高度重视此次国务院督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迎检方案,全面做好迎接督查的相关工作,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完成。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做好迎检工作的同时,要配合做好林业、煤矿、国有垦区等其他安居工程的检查工作。
  二、要全面做好自查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督查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自查工作,逐条逐项地分解落实自查内容,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20日前报省安居办(建设大厦2911室)。
  三、要全力落实好实地督查工作
  按照要求,督查组对实地督查采取抽检2-3个市州、县(市)的方式进行,具体督查的市、县由督查组实地督查时确定。实地督查的市、县在自查的同时还要提前做好工作汇报、相关资料、检查地点等相关内容的准备工作。
  四、高质量地完成国家督查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利用国务院督查的有利契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指导今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扎实开展。
  五、时间要求
  自查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月下旬前结束。
  实地督查工作于2月中旬开始,督查组在我省督查时间约一周左右。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计 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改办副主任
  王海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
  左 腾 省安居办科员
  联系电话:0431-82752331 82752387 82752386
  邮 箱:jlbzf@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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