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吉建规[2012]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2-2
实施时间: 2012-2-2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2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
  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三化”统筹战略的要求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有序推进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乡综合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也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各地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坚持城乡统筹,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实现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的规划目标,推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紧密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集中研讨,提高依法行政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等,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咨询、赠送《条例》读本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今后每年3月的第一周确定为全省《条例》宣传周,各地要及时制定本地区《条例》的宣传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2月25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将采取不同方式对各地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规划行业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条例》,并做到精通和正确运用《条例》。
  二、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强化规划对空间资源综合协调、统筹配置的地位和作用
  (一)构建合理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长吉一体化进程,打造中部城镇群。在全面完成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滚动编制力度,打造九台、莲花山、岔路河、抚松新城等新区亮点,结合棚户区改造和暖房子工程的建设,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挖掘旧区潜力。要加强对城市土地、产业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特色、交通组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快城市设计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力度,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宜居城市。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搞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提高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和编制水平。
  (二)严格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
  定,认真履行规划的审批和修改程序,保证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总体规划,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提出专题报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充分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上位规划调整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备案管理。要按照《条例》和《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备案工作。各地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30日内,报备案机关备案。城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各类园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交通枢纽、用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标志性景观节点的规划方案要报我厅进行备案审查。
  三、健全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和重点项目的规划管理。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 “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制度,强化对建设工程定位、验线管理,完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严格规划条件管理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各地要在《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许可要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本地区规划许可核发程序和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城镇地下空间利用、临时建设以及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改变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等工程的规划管理。我厅将尽快出台《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从技术层面加强对规划管理的指导。
  (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体系。要强化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作用,明确规委会职责和议事程序,加强对重要城乡规划和重大项目审批的前置性审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完善规划评估制度、公示与听证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效率和水平。各地要根据《条例》,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加快建章立制和原有政策法规的清理与修改完善工作。对于涉及到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衔接的管理事项,规划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
  四、严格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一)完善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和层级监督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推行“阳光规划”,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同时要正确运用听证程序,畅通举报和控告渠道,协调好各方利益,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要认真落实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并加大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督机制。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城乡规划空间数据库建设,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目前,我厅正在积极筹建数字规划动态信息系统监测平台,运用遥感、GPS等先进技术,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各地要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加强城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积极配合省级城乡规划动态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在今年5月底前,各地级城市应将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形图的电子文档上报我厅。
  (三)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各地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长效机制,推动防违治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要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高档住宅小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规划执法和处罚力度,并及时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利用已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擅自改建、扩建的,应及时通报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直至恢复原状。对于超面积、超高度、建筑间距不足以及侵占公共空间、文化古迹保护地段、基础设施廊道等违规建设行为,要坚决杜绝,避免“以罚代管”。对于“城中村”的治理要以建规[2008]15号文件为指导,以土地性质调整为前提,避免越权执法。
  五、创新机制,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政府作为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机构建设,充实部门人员,理顺管理职能,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必须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各市(州)、县(市)自行制定的有关下放规划管理权的文件应一律废止。
  (三)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人才的培养,建立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的激励机制,建设一支专业素养高、协调能力强、创新务实和廉洁勤政的规划管理队伍。强化城乡规划研究机构和设计队伍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创新规划理念和编制方法,努力提高规划编制和研究水平,为规划决策和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落实。下半年,我厅将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与城乡规划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综合考评,以推动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发展。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 2015/3/1
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 建规函[2014]34 2014/1/2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意见任务分解 皖政办秘[2016] 201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