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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综[2012]1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6
实施时间: 2012-3-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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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为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工作,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12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力争投入水平较上年有所增加。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重点民生项目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安排的比重。
  四、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公积金中心及时上缴增值收益,全部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区“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做好与对口援助省市的工作对接,积极争取对口援疆省市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支持。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收取的租金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将资金缴入国库,全部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建设。
  七、按照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相关规定出售廉租住房产权收入,要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将出售产权收入缴入国库,全部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建设。
  八、积极争取中央增加我区符合条件的地(州、市)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范围,扩大纳入试点范围地(州、市)的支持规模。
  九、自治区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一个月内下达地(州、市),各地(州、市)收到自治区补助资金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县(市、区),并督促县市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度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自治区将继续坚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落实情况统计分析制度,按月统计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和实际支出进度,并对各地(州、市)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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