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质[2012]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2-8
实施时间: 2012-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0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关系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部署的落实。近年来,各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有个别地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工作重视不够。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现象,给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一定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重点整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着力提高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精细度和用户满意度,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促进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政府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吉建质〔2010〕8号)文件精神,重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强化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认真贯彻《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三、强化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质量行为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监督力量,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对保障性住房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和巡查力度。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及单位,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对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报请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明确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不得将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设计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工程对采光,隔声、保温、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报告和批准书,不得出具虚假审查报告。
  (三)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质量责任第一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吉建质〔2011〕16号)文件的要求,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现场技术(质量)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中需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工地使用的钢材、混凝土等材料质量,严紧使用“瘦身”钢筋等不合格材料。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四)监理单位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严格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切实履行监理责任。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旁站式监理。对上道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做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特别是要做好屋面防水、厕浴间蓄水、排水管道通畅实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的进行查处。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实施数据上传,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
  竣工验收是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住房质量的最后关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吉建质〔2011〕8号)文件精神,对保障性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凡是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要按照《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吉建质〔2011〕6号)文件的要求镶嵌标识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管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扩大,任务很重的特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统一要求,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重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迎接国务院督查组对全省保障 吉安居办[2012] 2012/2/2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综[2022]37号 2022/2/7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综[2017]2号 2017/1/2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土资源行 浙土资厅函[201 2011/11/3
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 2012/7/18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 2015/6/1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吉建保[2012]2号 2012/3/23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 吉建安[2012]10 2012/3/14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暖房子”工程及保 吉建质[2012]16 2012/5/19
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 201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