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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综[2012]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24
实施时间: 2012-2-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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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各项资金来源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2012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类测算需要本级政府出资的资金额度,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力度,并认真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现有资金来源政策。一是将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收益较多、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较大、公共预算难以满足资金需要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二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三是将省级转贷市地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照不低于2/3比例,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同时,要按照财综〔2012〕5号文件规定,进一步采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各地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地还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
  二、切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保障工作,充分认识加快资金预算执行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保证资金预算执行与工程进度相一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作用。一是减少资金拨付环节。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积极开通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避免挤占挪用,将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障对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改进建设资金的支付方式。在确保合同执行力和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改变目前所采取的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支付资金的方式,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三是改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式。要充分做好资格审核、公示等前期工作,进一步提高租赁补贴资金发放效率,做到在月初或季初发放。要安排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计划,保证租赁补贴任务资金需求;充分利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结余资金,安排好当年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资金需求计划,还有结余的,要安排好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需求计划,并确保当年12月25日之前将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全部支付到位。对于各市县年终结转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结余资金,省财政厅将在下年度分配资金时,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抵减资金分配额度。
  三、认真执行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跟踪分析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报表报送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报表编报工作考核,将各市县编报情况通报全省。对少报、漏报、不报的市县,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对表现优秀的市县,给予全省通报表扬。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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