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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2]3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16
实施时间: 2012-3-16
法规类型: CPA考试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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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现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厅向参考人员收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专业阶段考试每人每科75元[含上交财政部考务费每人每科22元,共六科],综合阶段考试每人每科90元[含上交财政部考务费每人每科39元,共两科]。
  二、你厅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和收取考试费。所收考试费只能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及其它组织管理等组织考试必须的合理费用开支。
  三、上述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厅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你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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