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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2]8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4-16
实施时间: 2012-4-1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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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各中资产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纳入《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车型目录)的车辆,保险公司应于销售交强险的同时,根据车型目录,在审核投保车辆信息后,办理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车型目录的车辆,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新车应提供标注有车辆型号或产品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保险公司留存备查);旧车应提供标注有车辆型号或产品型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保险公司留存备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不予享受此项政策减免。
  三、对符合车型目录,但在车型目录发布前已由保险公司全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由保险公司代收申请退税资料,按月统一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申请办理退税。
  对符合车型目录,但在车型目录发布前已在地税部门全额缴纳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可向征收税款的地税部门申请退税。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交强险保单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需在交强险保单原件上注明“已受理该车辆退税申请”,并签章);
  (三)《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
  (四)车船税退税申请表;
  (五)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丢失报废等证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保险公司应建立车船税减免税台帐,并按月上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应不定期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减免税台帐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并做好对保险公司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附件:车船税退税申请表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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