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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安[2012]1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3-14
实施时间: 2012-3-14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9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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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相关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确保2012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大民生工程,确保生产安全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今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面积多、任务重、难度大,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把好事办好。
  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安全监管,落实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人。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有专门的安全责任人,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及时支付安全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和巡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立即向建设单位或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各地要根据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做到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项目,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并由监管机构负责跟踪,直至整改完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依法按照相关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行政处罚,并要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检查要注意做好“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又要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性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组织加强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性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组织公开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进行暗查暗访。
  四、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工作。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及时纠正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提前预防、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把发生突发事件的损失降到最低。
  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继续实行安全考核制度,把各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年底评优和资金倾斜挂钩。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和相关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同时,对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重进行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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