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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及复核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城[2012]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3-13
实施时间: 2012-3-1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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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市容环卫局、城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全省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及复核依据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建城容函[2012]17号)、《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焚烧厂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37-2010)等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评价及等级认定。
  二、评定及复核范围
  按照国家无害化标准建设,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简易填埋场不评价),具体名单附后。
  三、评定及复核工作安排
  此次评价分自查整改、省级检查评定、国家检查评定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4月底前,自查整改。各城市环卫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督促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运营单位认真做好自查整改。自查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2年4月30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阶段:2012年5月至7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定。依据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检查评定手册及焚烧场无害化评价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方式对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符合Ⅱ级及以上标准的申请部级审核,不符合的责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并通报全省。
  第三阶段:2012年下半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成专家组,对我厅申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进行现场审核评定。
  四、有关要求
  (一)评定及复核结束后,我厅将通报评定和复核结果。评定和复核结果将作为“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园林城市”评选和复查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评定排名的重要考评内容。
  (二)被复核城市和单位要认真配合评定和复核工作,提供详实的运行数据和技术资料,按要求提前填好各项表格,不得弄虚作假。经省级评定后,各市县需同时更新完善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
  (三)各地接受检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附件1-4电子版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一式三份,并以数据光盘形式提供电子版一份:
  1、《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基本情况表》(附件1)
  2、《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无害化评价内容统计表》(附件2)
  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评价内容统计表》(附件3)
  4、《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无害化处理检查和认定报告》(附件4)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汇总表(附件5)
  6、接受评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名单(附件6)
  7、无害化垃圾处理场照片资料(包括全貌、主要工艺设备等)
  请各市县接到本通知后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名单于2012年3月30日前上报省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以便做好城市自查和省级检查评定工作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臧 锐
  电 话:0431-82752366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协会  于晓莉
  电 话:0431-82752605
  邮 箱: YXL195612@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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