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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吉建规[2012]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0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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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规划局(住建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超前做好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有序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优先编制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为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城市环境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中村”问题相结合,与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相结合。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严格遵守标准规范,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科学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绿地等标准要求。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切身利益。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布局应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选择在地质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环境宜居、就业方便及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基本齐全的区域,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对于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时,可以根据保障人群的特点,考虑适当减少机动车停车位,增加自行车、助力车的停放场所,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在主干道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性社区。对于城市建设用地极度缺乏的地区,可以尝试将改善城中村居民住宅条件与公租房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和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大力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技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保护资源和环境。
  (四)创新规划理念和手段,改善城市形象。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要树立精品意识,打破传统思维定式,在项目定位和风格上力求突破,改变目前规划设计风格单一、形象呆板的情况;在设计手段上,要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注重城市传统风貌和轮廓的保护,挖掘城市内涵,突出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一)超前谋划,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各地应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滚动编制进度,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详细规划的提前储备。
  (二)严格程序管理,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制度,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强调集体决策过程,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的审查、论证、批准和修改工作程序,发挥规划审查把关的决定作用。对于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地块,必须履行法定的调整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三)积极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主动做好服务。要在不失原则的前提下增加弹性,要在不失规划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搭车收费和“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
  (四)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进一步推行“阳光规划”, 完善规划公示、听证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详细规划,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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