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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城[2012]1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4-17
实施时间: 2012-4-17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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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构
  城镇燃气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燃气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强化管理工作,改变部分县(市)燃气管理机构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管理力量薄弱的状况。各县(市)要结合贯彻省委省政府“气化吉林”惠民工程,依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尽快成立燃气管理科(处、办公室),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和职责,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到位。
  二、加快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经过专家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吉建城〔2009〕41号)要求,从2009年10月1日起,未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的城市,不得再审批新的燃气工程项目,已审批在建燃气工程要立即停工,待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后批准开工建设。
  三、强化燃气工程的监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严格按照燃气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程序,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加强燃气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的管理,所有燃气工程项目都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落实,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备案的工程不准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工程严禁投入运营。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燃气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能,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管理
  根据省委省政府“气化吉林”惠民工程,各地要严格落实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强资源整合,鼓励液化石油气企业兼并重组、规模化经营,优化整合经营网点,建立标准配送中心,统一运输、配送、售后服务。全面落实充装企业钢瓶检测、用户使用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制定和推广钢瓶统一标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依法规范市场,坚决取缔不合格液化气站,严禁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液化气代灌代销经营活动,充装企业充装、改装未经检测合格和非自有产权钢瓶等行为。
  五、严格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市场的管理
  按照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73号令)和《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0〕21号)要求,尽快规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确保安装质量,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户安全。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力推广和使用燃气泄露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利用高科技设备保证燃气使用安全。各生产经营企业、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具备条件居民用户可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对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而拒绝安装的用户,由燃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计划,以确保用户用气安全。
  六、建立健全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体系
  各市州、县(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城市供气事故安全防范意识宣传,强化对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加快对陈旧(老化)腐蚀严重的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加大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用户的安检;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报停供暖、用气量少、长年无人或不准入户安检等用户的安检,及时纠正查处燃气用户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盗窃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完善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抢险预案,并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资金、人员、机具等设备,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抢险的专业队伍,积极开展供用气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有效提高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急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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