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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12]2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3-28
实施时间: 2012-3-28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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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67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监督检查的时间、重点和内容
  201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2年10月底结束。检查的重点和内容包括:
  (一)围绕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加大重点行业检查力度。围绕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一是能源行业。选择省内具有重要影响的能源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财务会计核算、成本盈利水平、职工薪酬分配情况,并对其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财政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确保国家能源安全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为服务房地产宏观调控,选择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企业开展检查,并延伸检查土地、建设、信贷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关注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核算、土地取得、资金链条、分配管理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掌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完成情况,确保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落实到位。三是粮食行业。为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选择省内具有重要影响的经营粮食收储、运输、加工、销售等业务的地方粮食企业开展检查,除检查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外,要重点关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收购和储备政策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二)围绕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财政管理和财税改革的需要,围绕构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价,有针对性地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监督,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此外,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的医院、学校,对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剖析教育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围绕“小金库”治理常态化,完善日常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要求,大力推进和完善 “小金库”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信息共享等形式,构建部门间综合协调机制。要把“小金库”治理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之中,紧密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要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与财政体制机制、国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改革协调推进,与规范津贴补贴、加强资产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形成相互配合、整体推进的局面。
  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增强大局意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统筹安排会计监督检查工作。除了省财政厅确定的检查重点外,各市(州)、县(市、区)应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检查名单。要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以及“小金库”治理的常态化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对被查单位的全方位监管。凡列入检查名单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对其会计核算、预算资产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提高监督检查的综合成效。
  (二)确保检查规模
  2012年会计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各市(州)组织检查的户数原则上不低于20户,各县(市、区)及长白山管委会财政部门组织检查的户数原则上不少于5户。未达到上述检查要求的,年终上报检查总结时要说明原因。
  (三)检查名单的上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要在2012年4月20日前,将检查单位名单上报省财政厅,市辖区财政部门的检查名单由所在市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上报。
  省财政厅确定的检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4。
  (四)检查的处理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就地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内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加强组织指导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好本地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科学选户,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成效。同时要进一步充实监督检查力量,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确保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查前应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10月31日之前报送检查汇总材料,具体包括: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1-3)。
  3、检查总结报告。
  4、典型案例、调研报告等其他材料。
  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市辖区财政部门的检查材料由市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上报。
  (二)考核评价
  检查结束后,财政厅将对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切实促进各地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会计监督工作的整体成效

相关附件:
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xls    
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二).xls    
3、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xls    
4、吉林省财政厅2012年会计监督检查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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