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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单联式冠名发票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2]18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25
实施时间: 2012-4-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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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单联式冠名发票的请示》(穗国税发[201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信息化管税水平,省国税局同意广州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壳牌公司”)提出的申请,在其全省各地(深圳除外)的下属加油站统一使用“税眼11型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以下简称“税眼”系统)开具单联式冠名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根据《关于广州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1]790号) 规定,广州壳牌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下属的加油站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因此,省国税局同意广州壳牌公司的冠名发票由其向主管国税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统一申请印制、领购,并分发给下属各地加油站使用,不再 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该公司及其下属各地加油站的发票使用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有关制度,发现违规使用发票问题应及时取消其使用单联冠名发票资格。
  三、为保证广州壳牌公司下属各加油站顺利开展使用“税眼”系统开具单联式冠名发票工作,国税局端的安装由“税眼”系统开发商广东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并做好培训和日常维护。各地要积极配合,确保企业能够按计划使用该系统开具发票。
  四、发票数据报送保存问题。为加强对单联发票的管理,广州壳牌公司应将所属各加油站的单联发票电子存根数据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报送,格式包括购货单位、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同时企业必须可靠存储单联发票电子存根明细数据5年以上,并确保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
  五、广州壳牌公司下属各加油站使用“税眼”系统开具单联式冠名发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和信息中心)报告。
  此复。
  附件: 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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