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联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12]8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3-31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2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地方海事局(处):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的要求,现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联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委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及其下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凡在代征船舶车船税范围内的应税船舶,统一由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结合船舶年度检验时按标准税额代征税款,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委托代征协议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与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签订。
  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适用范围:委托代征单位登记或检验的本地区应税未税船舶。应税未税船舶是指依据现行车船税有关规定应缴纳车船税而不能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完税凭证的船舶。
  三、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车船税税收政策服务和征管业务指导,支持海事管理机构做好代征工作,并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将定期组织对船舶车船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征管漏洞。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船舶车船税的通告 2013/8/1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船舶车船税征收方式的 2023/5/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的通 深圳市地方税务 2014/1/1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的 2012/1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问题答疑 2014/7/1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船舶车船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2013] 20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