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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11]76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1-6-29
实施时间: 2011-6-2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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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提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现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息系统建设意义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制度,今年7月1日起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同步实施,覆盖面为60%,并将在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切需要信息系统的支持。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手段、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有利于保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质量;有利于及时获取第一手的业务信息,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开展决策提供支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为保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开展、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优先安排,切实抓紧抓好。
  二、信息系统建设思路
  (一)统一建设。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纳入金保工程总体建设规划,按照统一部署,遵循统一的网络和安全规范、统一的信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工作。
  (二)整合建设。各地不得新建独立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系统,要基于现有的新农保信息系统,通过改造扩充其功能,支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支持业务经办的基础上,同步同级建设财务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同时,根据部里统一安排,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联网监测、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系统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系统。
  (三)集中建设。按省级大集中的方式,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数据集中到省级数据中心,并与分布在地市级的各项社会保险系统实现数据交换。
  三、工作内容
  (一)提高信息采集效率,为业务开展打好基础。
  各地要积极利用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数据,采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初期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抽取应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再由业务经办环节进一步核实。各地要尽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加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的比对,从根本上保证居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要积极探索与公安、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明确交换内容、渠道和周期,逐步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做好应用系统改造,保障业务有效开展。
  我部于2009年组织开发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在功能设计上已兼容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需求。各地要根据新出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制度的实施模式进一步扩充原有新农保系统功能(基于新农保系统的功能扩充调整方案将另行下发)。对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需对原有新农保系统的查询、统计、打印等功能和部分系统界面文字进行调整。对实施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需进一步在相关功能环节增加险种类型标识,按险种划分数据权限、配置缴费和待遇参数。近两年已自行探索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地区,要做好数据迁移,保证业务的平稳过渡。
  各地要按照业务财务系统一体化建设的目标,同步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管理系统建设。已经完成新农保财务管理系统建设的地区,要基于新农保财务管理系统扩充账套和科目,支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尚未完成新农保财务管理系统建设的地区,要加快完成财务管理系统采购和部署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衔接。各地要逐步与金融系统建立对接,通过银行账户完成缴费扣款和待遇发放,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
  各地要按照城乡居民特点,统筹建设公共服务系统,通过经办网点、12333电话、网站、社区平台等提供多渠道查询服务。部里将适时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联网监测工作,支持全国范围的参保数据分析。
  (三)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提高系统支撑能力。
  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扩面增幅较大,对现有信息系统的性能需求也大大增强。各地要抓紧评估现有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存储、网络等硬件设备的支撑能力,及时扩容或更新,确保省级数据中心的稳定、可靠、安全、持续运行。尚采用临时设备或过渡方案支撑新农保业务的地区,要全面升级,并做好备份系统建设。考虑到业务的推进速度,新购设备应按100%的参保规模估算系统所需的支撑能力,参数测算工作可参照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参考技术方案。
  (四)进一步延伸网络,形成安全的业务支撑网络环境。
  各地要在联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上,加快业务专网向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延伸;建立与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隔离;根据业务增幅情况认真测算网络流量,升级骨干网络、适当扩展网络带宽、增加冗余设备,形成支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实时网络环境,确保省、市、区县、街道(乡镇)各级利用网络开展业务服务工作。
  (五)建立与相关系统的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各地要探索建立省级数据中心与地市级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双向传输比对机制,按照城乡居民服务对象特点,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类参保人群的信息共享共用问题。为协助各地判断是否存在重复待遇情况,部里将在部级建设部署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服务系统,并将于2011年8月中旬起基于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联网交换数据,向各地提供重复待遇比对查询服务。
  (六)加快发放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服务。
  各地要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加大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力度,在面向城镇职工发卡的基础上,扩展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人群,逐步将农村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等群体纳入发卡范围。向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卡时,要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发卡。要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便利的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等服务。要在省级数据中心建立全部持卡人基本信息库,确保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通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信息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重点做好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点做好业务需求和系统应用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对全省系统建设的指导,在推进省级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督促和指导各地市做好网络下延、终端配置、数据采集等配套工作,为系统实施创造条件。
  (二)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要按照部里总体部署,根据本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明确系统具体建设内容、任务、计划和步骤,并切实抓好落实,力争在试点启动时即完成系统在业务经办环节的部署,支持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确保资金投入。
  各地要加强与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新农保大力扩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大幅起步的工作要求,积极争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改造资金。已开展新农保系统专项立项的地区,要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需求。要将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要多方筹资,确保系统建设进度和稳定运行。
  (四)提升保障能力。
  各地要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充实技术力量,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省级大集中的要求。要加强对系统建设人员的培训,使其切实理解、掌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经办规程,提高专业水平。要抓好各级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有效应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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