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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11]56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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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各地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但从各地工作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特别是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三个重点环节即信息通达、公开公示和抽查巡查方面,工作办法不够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对监管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为此,我部在分析、归纳和整理部分地区做法的基础上,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的工作办法和流程进行规范和统一,制定了相关文件。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流程
  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办法
  4.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流程
  5.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办法
  6.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流程
  财政部(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l: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传递,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等,以及乡镇财政所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在乡镇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第四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科、股)室在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向下级财政部门传递时,应同时抄送同级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科、股)室。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应积极向同级有关部门了解其自身及其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财政资金等有关信息,收集并及时传递至乡镇财政所和同级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
  第六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科、股)室应将收到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向下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科(股)室或乡镇财政所传递。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结果及建议等,向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反馈。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在收到乡镇财政所监管信息反馈后,应及时向相关业务股室传递;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业务股室提供给有关部门;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应逐级上报。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均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应定期与乡镇财政所核对信息传递记录。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应将监管信息进行归类、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附件3: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补助性资金、项目类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乡镇财政所应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督促和配合。
  第四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内容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二)乡村基本支出情况。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四)项目类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工程预决算、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后,发放情况应再次进行公开公示。
  (二)项目类资金必须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开公示。
  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乡镇财政资金,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丰富公开公示手段。
  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未公开公示或公开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财政所应及时督促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应对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记录保存,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附件5: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及时掌握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巡查,是指财政部门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补助性资金的补助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及项目类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的抽样检查或巡视检查。
  第三条 抽查巡查应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文件等为依据,按程序进行。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及上级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乡村等基层组织的资金,以及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均纳入抽查巡查范围。
  第五条 抽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补助性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核查补助性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二)对项目类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应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负责对所有乡镇财政资金开展抽查巡查,是抽查巡查的主要承担者;县级财政部门可有选择性对部分资金进行抽查巡查,并督导和检查乡镇财政所抽查巡查工作情况;省市财政部门主要侧重工作检查。
  第七条 抽查巡查的时间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监管的不同要求确定:
  (一)补助性资金。涉及个人的补助性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对乡镇财政所或乡镇以上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前乡镇财政所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发放后,应进行抽查核查。
  (二)项目类资金。乡镇财政所对项目建设资金在申报立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巡查。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对在抽查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开展抽查巡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材料。乡镇财政所应定期整理抽查巡查情况,并装订成册、建档保存。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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