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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监督[2012]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28
实施时间: 2012-4-2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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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发),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67号)精神,决定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2年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除外),必要时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执行,重点关注和全面清理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低价招揽业务、未按要求业务报备、未保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缴纳税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阶段(4月-5月底)。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自查面达100%。自查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撰写自查报告,于5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各设区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告内容包括:
  1.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2.自查结果(按照检查内容编写);
  3.自查发现的问题;
  4.整改措施及结果;
  5.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详见附件1);
  6.《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附属材料,具体包括:省财政厅同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站”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信息资料;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记录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情况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的全体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基本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全体股东(合伙人)身份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形成“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自查材料”。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20日-8月30日)。省财政厅根据自查情况组织各市交叉检查及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抽调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三)总结整改阶段(9月份)。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省财政厅将予以查处。同时,省财政厅将积极探索对中小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分类监管”,以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提高检查成效,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业水平的重点工作来抓,严肃、认真地做好自查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保证检查的时间和质量。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检查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深入全面检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被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端正态度。要认清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勇于自我剖析,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隐瞒、虚报、逃避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纠正。
  (四)总结经验,积极整改。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能自行纠正、及时处理的,不再追究;对通过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廉洁高效,接待从简。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遵守廉政纪律,接待要节俭,减少无关陪同人员。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
  2.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自查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xls    
2.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自查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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