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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1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21
实施时间: 2012-4-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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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根据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分为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和市级示范园四个收费级别,每级别分全日制和寄宿制两类,对应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应在附件所列四级两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级别和类型。
  3、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报经市或区县教育和价格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执行对应等级收费标准。
  二、关于外籍儿童入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接收在本市任职或就业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随班就读的,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300元(全日制)和2300元(寄宿制)。
  持有《上海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随班就读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儿童。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应持相应合法证件到居住区(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并结合辖区内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保证符合条件的儿童随班就读。
  2、经市教委核准可以独立制定保教计划、在完成招收本市幼儿计划的前提下招收直接从境外来沪外籍儿童(单独成班)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定调价申请,并出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报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审批。
  3、经市教委批准实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幼儿园,接收外籍儿童的保育教育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定调价申请,并出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报市物价局和市教委联合审批。
  三、加强保育教育收费管理
  1、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儿童实际在园天数按法定工作日计算。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计收;实际在园天数累计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计收。
  2、保育教育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幼儿园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的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应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实行收费减免。
  3、保育教育费(实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幼儿园接收外籍儿童收取的费用除外)属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核拨。收费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在园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每人每月
 

类型标准 准级别 全日制 寄宿制
一级园 225 390
二级园 175 340
三级园 125 290
市级示范园 7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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