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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证[2012]3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12
实施时间: 2012-3-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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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加强我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的管理,提高涉案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我们对《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皖价证[2007]12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健全案卷评比检查制度,不断提高价格鉴定质量和价格鉴定文书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价格鉴定案卷的评查,适用本办法。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市级案卷评查工作。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县区级案卷评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案卷;
  (三)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等为依据,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召开案卷评查会议等方式进行。
  省物价局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辖区案卷评查。
  第六条 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委;
  (二)明确评查范围;
  (三)确定参评案卷;
  (四)对参评案卷进行评查;
  (五)通报评查结果;
  (六)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七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定主体资格;
  (二)鉴定项目的受理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价格鉴定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规范性;
  (七)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逐项评分,参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加权平均计算出该册案卷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价格鉴定人员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不属于价格鉴定业务受理范围;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违反法定鉴定程序;
  (五)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不当的;
  (六)案卷评查成绩在60分以下的。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价格鉴定人员资格符合法定条件;
  (二)属于价格鉴定受理范围;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五)价格鉴定程序合法;
  (六)价格鉴定方法正确且文书格式使用规范;
  (七)案卷评查成绩在60分以上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且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上的,属于优秀案卷。
  第十二条 评查结束后,评查单位应当及时通报评查结果,并告知参评单位案卷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整改和规范。
  参评单位对评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单位申请复核,评查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案卷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案卷管理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制作虚假案卷的。
  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卷宗评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皖价证[2007]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  卷宗封面及卷内目录(10分)
  一、卷宗封面(5分)
  1.封面项目填写不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
  2.项目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卷内资料页数错误的,扣1分。
  二、卷内目录(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1.“序号”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2.“材料名称”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3.“起止页码”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第二部分  卷内文书(80分)
  一、委托阶段(10分)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5分)
  1.委托方信息描述(3分)
  (1)价格鉴定标的不明或基准日不清,扣1分;
  (2)价格类型或案件性质不清,扣1分;
  (3)价格鉴定理由、目的或要求等相关问题描述不清,扣1分。
  2.委托机关公章(2分)
  缺少委托机关公章的,扣2分。
  (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5分)
  应附相关资料而全部未附的,扣5分;应附相关资料不全的,扣2.5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15分)
  (一)现场查勘资料(6分)
  1.现场勘验调查记录(4分)
  (1)无现场查勘时间、场所记载的,扣1分;
  (2)现场查勘项目不清、范围不明确的,扣1分;
  (3)现场查勘情况描述不全面或不清的,扣1分;
  (4)无当事人签名的(当事人不到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委托方或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扣2分;
  (5)无现场查勘人员(至少2名)签名或盖章的,扣1分;
  (6)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指印或者印章的,每缺一处扣1分。
  2.照片(2分)
  (1)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其他应附照片而未附的,扣2分;
  (2)不能真实反映价格鉴定标的状况的,扣1分。
  (二)市场价格调查记录(6分)
  1.缺少调查时间、被调查单位等要素的,扣2分;
  2.调查内容不完整、重要情况描述不清的,扣2分;
  3.缺少调查人员(至少2名)签名的,扣2分;
  4.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指印或者印章的,每缺一处扣1分。
  (三)提取的其他证据材料(3分)
  1.证据材料基本情况(1分)
  证据材料名称、件数、页数与所附证据不符的,扣1分。
  2.技术鉴定结论不明确的,扣1分;
  3.提取的主要证据材料不能明确本次价格鉴定标的有关情况的,扣1分;
  4.提取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均未加盖印章的,扣1分;其中部分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未加盖印章的,每件扣0.5分。
  5.提取报表、会计账册、凭证、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无相关说明的,扣1分。
  三、价格鉴定结论(50分)
  (一)测算底稿(15分)
  1.缺少测算底稿,扣15分。
  2.计算方法(5分)
  (1)方法选用无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扣2分;
  (2)方法选用明显不适当或错误,扣5分。
  3.计算公式错误的,扣5分。
  4.参数确定。参与计算的参数确定错误或依据不充分,扣5分。
  5.结果数据的确定(5分)
  如果对计算结果进行了修正,但没有描述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扣5分。
  (二)内部审议记录(5分)
  1.按规定应当进行内部审议而没有进行内部审议的,扣5分;
  2.没有说明内部审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情况,扣2分;
  3.内部审议记录不全,缺少审议结论的,扣3分;
  4.审议人员未签名的,扣2分。
  (三)价格鉴定结论书(20分)
  1.编号、委托方、鉴定项目缺项或不规范,扣3分;
  2.缺少标的情况及鉴定主要依据说明或描述不清的,扣3分;
  3.无结论描述的,扣3分;
  4.没有按《价格鉴定格式规范》执行的,扣3分;
  5.没有使用单位红头文件或者使用不规范的,扣3分;
  6.无鉴定机构公章、无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或盖章的,扣5分。
  (四)价格鉴定技术报告(5分)
  对于复杂和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涉案标的的价格鉴定,应当制作“价格鉴定技术报告”入档,否则扣5分。
  (五)领导签发件(5分)
  1.缺少呈批表的,扣3分;
  2.缺少领导审批意见的,扣2分;
  3.签发件中的内容与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不一致的,扣5分。
  四、结论书送达(5分)
  1.送达文书名称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扣2分;
  2.送达时间、地点、方式不明确的,扣1分;
  3.直接送达无收件人签名的,扣2分;
  4.间接送达无相关材料证明的,扣1分;
  5.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空项的,每错(缺)一项扣1分。
  第三部分 案卷的整理与装订(10分)
  一、案卷文书种类及排列顺序(4分)
  1.案卷文书种类和排列顺序错误的,每错一件扣1分。文书种类和排列顺序依次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杂案件应附技术报告);
  (4)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包括结论书呈批表和结论书底稿);
  (5)测算说明;
  (6)委托书(附:明细表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7)受理通知书;
  (8)勘验记录(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价格调查记录(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0)鉴定方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材料,没有的除外);
  (11)审议底稿和集体审议记录(简易案件可略去);
  (12)送达回证;
  (13)工作程序单;
  (14)备考表。
  2.卷内材料没有正确编写页码的,扣1分。
  二、案卷装订前的整理(4分)
  1.对破损或退色(如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者复制而未修补或复制的,每一件扣1分;
  2.装订部位过窄或有文字的材料应该用纸加衬边而未加衬边的,扣1分;
  3.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背贴纸而未加贴的,扣1分;
  4.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而未处理的,扣1分;
  5.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证据
  (1)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不规范的扣1分;
  (2)无主要内容说明的,扣1分。
  6.不使用统一办案文书的,扣1分;
  7.案卷混装或漏装证据材料的,扣1分;
  8.组卷不整洁、脱页、缺页的,扣1分;
  9.无卷内备考表的,扣1分。
  三、案卷装订(2分)
  1.应采用三孔一线封底打结的方法装订;装订线不得妨碍阅读,否则扣1分;
  2.案卷没有加盖价格鉴证机构骑缝章的,扣1分。
  第四部分  附则
  前三部分各项之和为案卷的总分值。案卷评查实行扣分制,每种文书的扣分不能超过该文书的总分值;每项扣分,也不能超过该项的总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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