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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12]4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6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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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涉税鉴证业务,保证鉴证报告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备案管理
  凡经税务总局或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我省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前,须纳入湖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并向执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公章印模以及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签名、印章式样和有关资料进行资质备案登记;对于跨地区(指跨地市,下同)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须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异地经营证明单》,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异地执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登记。经核准已备案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从事有关涉税鉴证业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年检不合格,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予备案登记。
  二、业务备案管理
  从2012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涉税鉴证业务进行备案管理,税务师事务所没有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而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在出具鉴证报告前(含出具跨地区涉税鉴证报告),必须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税务师事务所端的“业务管理—业务报备”模块选择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类型,根据界面填写要求,将有关资料数据填妥上传到专用服务器,服务器实时反馈确认信息后,即可打印有关涉税鉴证报告封面(格式统一用A4纸,此封面格式是全省统一的)。报告使用者可根据报告封面上提供的报备号码或防伪识别码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页(http://zszx.hb-n-tax.gov.cn/)上的“鉴证业务报备网上防伪验证查询”窗口进行辨别真伪,也可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查询、统计。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件:涉税鉴证报告封面样式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涉税鉴证报告封面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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