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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2012]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20
实施时间: 2012-4-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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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
  境外中资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二、 企业在境外注册的营业执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身份证明,法律身份证明是外文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三、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生产经营概况;
  四、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期限:
  市局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或发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
  一、境外中资企业自行申请的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国税总局---市局---分局。
  二、分局发起调查的流程: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国税总局---市局---分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一)境外中资企业自行申请的工作要求
  1. 审理境外中资企业自行报送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
  2. 审核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条件;
  3. 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以发文形式报市局确认;
  4. 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予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二)分局发起调查的工作要求
  1. 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上述资料;
  2. 审理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
  3. 审核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条件;
  4. 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以发文形式报市局确认;
  5. 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予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一)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二)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报税务总局确认。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转发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
  附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相关附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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