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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购[2012]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4-6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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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经贸局(经发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交纳比例
  政府采购保证金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保护采购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依据有关规定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保证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购[2010]6号)“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有关规定,为减轻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资金占用成本压力,对参加我市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实行减半交纳,即按采购项目概算的5‰交纳。对参与网上竞价的中小企业,竞价保证金实行减半交纳,从每货物类别1万元下调为0.5万元。
  二、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
  根据《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11)》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供应商以转账、汇款、提交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支付给采购人,以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有效执行。为减轻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成本压力,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参与网上竞价并中标的中小企业,应按5%的比例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预交质量保证金,但每个企业每个货物类别预交的质量保证金累计不超过2万元。
  三、加快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中标货款支付进度
  中标货物(含工程、服务,下同)交货并经验收合格后,预算单位应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一次性支付货物价款,对一些特殊项目可采取分期支付货款的方式,并按以下进度要求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
  1、预算单位应在与中小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首期货款,其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按不低于25%的比例支付;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低于15%的比例支付。
  2、预算单位应在中标货物交货并经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小企业支付全部货款。对确需延期付款的合同项目,预算单位应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75%的货款(含首期货款),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在90天内组织验收并付清其余货款。
  四、实行中小企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费率下浮优惠
  为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投标,并减轻投标成本压力,根据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有关规定,对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并中标的中小企业应交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按下浮不低于10%的比例予以收取。
  五、有关说明
  1、多家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并中标的,视同中小企业中标,可按上述规定执行;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联合大型以上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并中标的,不能执行上述规定。
  2、上述规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信息化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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