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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11]16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失效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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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完税证明的开具流程,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160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开具条件
  (一)完税证明的开具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前提,对于已经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单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二)对于未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单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扣缴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待其扣缴单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后,予以开具完税证明。
  二、完税证明开具方式及所需资料
  (一)按年批量开具完税证明年度终了,扣缴单位为纳税人申请统一按年批量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需到主管地税局综合业务二科(综合科)领取并填写《扣缴单位为纳税人统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备案表》,综合业务二科(综合科)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将该表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市局所得税处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金税三期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分别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并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一次性批量开具完税证明,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二)单次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年度内要求开具完税证明的,提供扣缴单位明细申报时录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并填写《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备案表》后,可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要建立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电子台账,详细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的基本信息。单次开具完税证明原则上由纳税人本人申请开具,确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自行办理的,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提供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同时代理人员需填写《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备案表》。纳税人确因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约申请,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到纳税人处现场实地办理开具。三、完税证明资料的保存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要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与《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备案表》一并装订保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保存《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开具工作要求
  (一)纳税人到主管地税局要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各基层局要设专人负责,开设窗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开具完税证明申请。同时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好引导和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并根据系统内提供的有效数据及时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税务人员不得向本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税务人员和非税务人员泄露本单位完税证明开具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查询或核实本人的完税信息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主管地税局查询或核实。
  附件:1.《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备案表》
  2.《扣缴单位为纳税人申请统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备案表》
  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电子台账                           
   所得税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31
实施时间:2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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