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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购房时间确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所便函[2011]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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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购房日期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而营业税中的个人购房日期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为保持两税种一致,经省局同意和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购房确认时间可以比照营业税确认时间,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所得税处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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