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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11]26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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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昌图、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分别于2011年9月21日和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条例和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对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税目,其适用税率按照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税等级表》中规定税率执行;对《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税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以及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按照我省现行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做好税源测算工作。对实行从价计征和税率提高的应税产品,各地要认真进行测算,掌握税源基数;对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应税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各地要开展税源调查,对本辖区内应税产品的储量、产量、销售量、成本、利润进行税源测算,为科学、合理调整适用税率做好基础工作。
三、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在全面落实资源税新政策的基础上,要切实强化资源税的征管,重点强化对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自用数量、税收减免等计税依据的管理。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且纳税人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高的原则确定适用税率。对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要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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