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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11]6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11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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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运)的税收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省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征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问题
  1.设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标准。我省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数量下限为5台,各地可根据省局确定的下限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各地的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数量下限标准,无自有车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明确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资料的时效性。凡企业提交的认定资料中(包括年审提交的资料)涉及核准期限或使用(租赁)期限的,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期限至少为一年以上,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二、实行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机制
  1.按照以查促管的工作原则,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在进行认定、年审时,需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凡未经税务检查或在税务检(稽)查中发现该纳税人存在涉税(费)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资格认定及年审。
  2.实行车辆变动报告制度。凡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发生车辆变动或运力调整的,企业必须于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各县(区)局必须依据认定、年审等资料核定企业实际运力,每半年与同级交通管理机构进行车辆信息比对,并到企业实地进行检查相关车辆及运力情况,发现存在车辆信息不符的,应取消资格。
  三、设立新办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考核期”
  新办企业纳税人提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间需超过申请考核期。申请考核期为自税务登记日起企业经营的一定期限,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申请考核期为一年。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新办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批准,可建立辅导期机制,即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进行资格审批,但需进行辅导。在辅导期内,对新办企业实行最低限额限量供票,辅导期结束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在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和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无问题后正常供票。
  四、实施发票开具限额制度
  各地必须根据运输车辆吨位、单位行驶公里费用以及车辆最大行驶里程等参数测算并限定本地区货运发票单车开票限额,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其测算公式参考如下:
  单车货运发票月开具限额=运输车辆吨位×单位行驶公里费用×车辆平均时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月营运时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其他测算参数
  五、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
  自2011年9月1日起,我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企业所得税附征率为2.5%。
  六、建立单车核算制度和合同配比制度
  1.实行运输业务明细登记制度。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要建立《运输业务明细登记簿》,以运输合同为单位,对其承接每项运输业务的托运方、起止地点、货物名称和数量、运价和运费总额等均进行登记,同时对应登记具体运输的单车车辆号、运输时间、实际里程、结算价款等内容,由税务管理员与企业账务核算、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比对稽核。
  2.实行单车明细核算制度。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在按单车开具发票的基础上,其运营收入和费用明细帐必须每月按单车进行收入和费用归集,收入记账凭证上需注明车牌号。
  未实行运输业务明细登记制度和单车核算制度的货运纳税人不得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
  七、下放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取消权
  按责权统一的原则,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取消审批权下放至县(区)地方税务机关。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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