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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10]5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4-14
实施时间: 2010-4-1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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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交通局(不发大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精神,为更好地落实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有效控制税源和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现将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工作,加强工作沟通与配合,全面使用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委托代征税款事宜,保证全省道路运输业代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道路运输业委托代征工作开展后,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配发(注销)道路运输证、换(补)发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年审、二级维护、车辆转籍、过户、更新、报停等业务时,必须做到先税后证、先税后费、先税后业务。欠税车辆必须补交税款后方可办理上述业务,做到依法征收,应征尽征,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鉴于道路运输业经营个体多、流动性强、财务核算分散、税收征收难度大、代征工作费用高等特点,各市地方税务局要积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道路运输业税收代征工作,并依据具体代征情况,按不超过代征税款5%的比例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四、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手续费支付方式:各级财政部门支付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部门支付给代征税款的同级运输管理部门。
  五、代征手续费的使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于开展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所需要的各项业务开支,具体包括:票据材料费、会议费、业务费、宣传培训费、交通费和劳务费等工作费用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征手续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和提取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收回和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Ο一Ο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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