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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材料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3-1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0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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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的规定和《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2005]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我省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向所属审批机关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机关要对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应督促限期改正,对于发生变更、撤销和不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应进行认真清理,并如实填报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将汇总表和情况说明报送市、州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审核,各市、州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将所属各县(市、区) 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报表和说明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情况说明和汇总表(附表2),于5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申金玲
  联系电话:027-67818637
  传真:027-87892472
  电子邮箱:ykt79sjl@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表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xls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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