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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12]1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28
实施时间: 2012-3-2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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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以下报备材料,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的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中完成网上年度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3);
  3、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上报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说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含中外合作所分所、证券资格分所)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
  2、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要向总所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以上材料。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他省、市设有分所的,由总所通知外地分所进行填报,并汇总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省外分所还应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上材料。
  (三)网上报备的注意事项: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填报以上书面报备材料的同时,应当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的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http://ndbb.acc.gov.cn/admin),点击系统界面左侧的“基本信息报备”功能,根据本所类型选择“事务所信息报备”或“分所信息报备”菜单,双击显示的本所数据行,信息报备页面将在新窗口中打开。点击新窗口左上方的“修改”功能键,逐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等详细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窗口左上方的“保存”、“送审”功能键进行在线上报。系统自动校验数据格式的正确性和业务逻辑的正确性,如果校验不通过则不能提交报备。
  如果系统中显示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股东(合伙人)和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具体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先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变更备案材料,经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确认后受理变更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书面报备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的信息与上述书面报备材料的信息必须一致。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向所属地的市、州、直辖市、林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报送以上书面材料,并反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下发以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重组的情况,其中冠名“湖北”的省直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以上材料。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以上书面材料的同时,应核对网上报备数据,并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为了准确掌握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省财政厅将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核实,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未按时完成报备工作的,将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同时派检查组,对报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的问题向国资、工商、税务、证监和银监部门通报,若在检查中发现有未满足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撤回该所的设立许可。
  三、对市级财政部门在年度报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全面严格地核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报备材料,若发现报备材料中存在信息失真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专题材料。各市级财政局在核实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挑选辖区内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材料,待财政部与省财政厅择机进行抽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应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经审核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材料、报备工作情况说明及建议、本地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统计汇总表,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年度报备工作情况,纳入2012年度全省财政会计管理工作量化考核体系,如有审核不严、延期报备、汇总不全等情况,该项目将予以扣分。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罗红梅  黄威
  联系电话:(027)67818642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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