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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1]3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16
实施时间: 2011-6-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0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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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中专院校应当严格执行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前,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公示表》(一式三份),报市物价部门审核后,与《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与收费标准》表一并在每栋公寓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市属公办大中专院校的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
  三、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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