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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1]6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1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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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和《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由青岛交运集团及相关车站提出,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核定。客运上限票价由客运车型运价和计费里程、站务费、通行费、燃油附加费等构成。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和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按照《青岛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测算表》内容测算填报,于2011年8月17日前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审核,并公布核定后各线路上限票价。
  三、在公布的上限票价内,青岛交运集团按照各线路实际运营状况等,自行确定各线路票价,填报《青岛市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于2011年8月29日前分别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备案。新票价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剩余旧票使用问题,一级站最迟于2011年10月15日、二级以下站最迟于2011年12月1日启用新版微机客票。
  五、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采取低票价政策,其票价由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制定。依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规定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联系人:滕建,电话:85916247,
  电子邮箱:jiage861@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联系人:林积恩,电话:88018733,
  电子邮箱:qdjtwyh@
  附件:
  1.《青岛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测算表》
  2.《青岛市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
  3.《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

相关附件:
格64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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