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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1]5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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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2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为: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为60元/车次;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为45元/车次。
  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全额收费。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青价字[2005]28号)、《关于机动车排气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度法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青价字[2006]7号)、《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青价函[20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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