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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监[201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4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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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市物价局,各相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自2004年我局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青价信[2004]27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以来,各有关区、市物价局和各相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地监测上报了大量房地产价格数据及市场动态情况,为我市顺利完成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1]2481号),我局对原《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报告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个月,于2012年3月1日正式执行。原《报告制度》(青价信[2004]27号)同时废止。
  二、请各有关区、市物价局,各相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全称、负责人、采价员(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基本情况报青岛市价格监测中心。
  三、对执行新《报告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价格监测中心。
  附:修订后的《青岛市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相关附件:
青岛市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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