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49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杭州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文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年一度的征缴工作已开始,现就2012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保障金审核征缴期   2012年4月1 日至12月31日
  二、征缴申报  各单位须填报《杭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表一)和《单位残疾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二);已安置残疾职工应同时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新版《残疾人就业证》(未领取的单位尽快到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递送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表格领取方式:1、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或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可通过杭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杭州财税网(http://www.hzft.gov.cn)和杭州残疾人服务网(/)下载。
  三、征收标准与计算公式   2012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0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330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全部从业人员×1.5%-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四、其它  1、2012年5月31日前不申报的单位,原已安置的残疾人不予认可,职工人数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核定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减免申请等资料报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五、咨询电话   杭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87041379  87046294  87047743(传真)
  上城区:87219685  87823560  下城区:88153620  88153618  西湖区:88489138  88489120
  江干区:28062806  28062807  拱墅区:88398906  88065616  滨江区:86683539  86682960
  感谢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杭州市及六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电话及地址.doc    
表一表二.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财税规[2021] 2021/6/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 内残联办字[200 2004/7/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残疾人联合 2020/6/22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我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甬地税一[2004] 2005/1/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 2016/1/1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晋财综[2016]8号 201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 桂残联字[2015] 2015/4/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穗残联[2010]32 2010/12/2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 冀财规[2021]15 2021/12/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的通 湘地税发[2006] 200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