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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价服[2012]1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2-23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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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各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及《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1]12号)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在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经测算,现将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租赁一级土地等级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6.00元,二级32.00元,三级29.00元,四级27.00元,五级21.00元,六级16.00元,七级12.00元,八级10.50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的土地等级,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申报的年度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的家庭,租赁一级土地等级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5.20元,二级22.40元,三级17.40元,四级16.20元,五级10.50元,六级8.00元,七级6.00元,八级5.25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五、承租人租赁到期后如需搬迁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的,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六、承租人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
  七、各经租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对于违反价格规定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上述租金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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