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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2]2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5
实施时间: 2012-4-5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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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对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强化案件问责工作,根据《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第九条及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二、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3年;
  (二)构成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逾3年;
  (四)构成其他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逾2年;
  (五)保险公司在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文件时,有犯罪记录的,应注明当事人犯罪及刑事处罚情况。包括:何时因何种原因被判处犯罪、判处罪名,以及有关刑事处罚的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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