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12]1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1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南京市、扬州市、盐城市、苏州市、泰州市、新沂市、洪泽县、盱眙县财政局、地税局,张家港市、昆山市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实际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九家直属储备粮库(名单见附件)财税[2009]151号文件所列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上述九家直属储备粮库财税[2011]94号文件所列的印花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九家直属粮库在办理减免税时,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不同减免事项附报资料如下:
  (一)营业税、印花税:书立合同复印件;
  (二)房产税:房产价值会计核实资料、房屋权属证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地情况平面图及使用土地明细情况、土地权属证明。
  三、对上述九家直属粮库自2009年度起应予免税而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四、上述九家直属储备粮库免税、退税税款由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每家粮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确认。若这九家储备粮库的商品储备政策性任务发生变化,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告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附件:江苏省粮食集团公司予以享受优惠政策储备粮库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粮食集团公司予以享受优惠政策储备粮库名单
  1.江苏张家港国家粮食储备库
  2.江苏盐城江海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3.江苏新沂江海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新沂市港头粮油管理所)
  4.江苏昆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5.江苏省白马湖粮食储备库
  6.江苏省江宁粮食储备库
  7.江苏省粮食局高港直属库
  8.江苏邗江运西国家粮食储备库
  9.江苏盱眙天鹅湖国家粮食储备库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沪财税[2016]53 2016/7/4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浙财税政[2012] 2012/3/5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 国粮办财[2009] 2009/12/2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10]28 2010/3/11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8号 2016/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 浙财税政[2010] 2010/6/8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 鲁财税[2011]85 2011/11/9
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 财监[2003]11号 2003/2/1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浙财税政[2014] 2014/1/2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内财税[2012]77 201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