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12]1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中:减免税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减免税额3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受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公示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业务程序和所需的减免税证明资料,指导纳税人填写减免备案表(附件1、2)一式四份,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需提供的减免税证明资料(附件3、4),要求纳税人在相关资料每页的空白处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名章并装订成册。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备案
  由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应由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好的备案资料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应由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整理好的减免税备案资料提出调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减免税备案情况及时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备查;并凭减免税备案手续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
  2。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
  3。耕地占用税减免证明资料
  4。契税减免证明资料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doc    
耕地占用税减免证明资料.doc    
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doc    
契税减免证明资料.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12/3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 京财税[2008]26 2008/3/2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 津地税地[2008] 2008/9/5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 津政发[1987]99 1987/7/2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 2008/12/2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辽地税农[1999] 1999/6/1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甬台温温福铁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耕地 浙财农税字[200 2008/4/8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 2020/9/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沪地税地[2008] 200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