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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恢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2]19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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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恢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厅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依法依规足额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挤占和挪用。
  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具体收缴方式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和《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二年,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执行期终止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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