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恢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2]19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恢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厅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依法依规足额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挤占和挪用。
  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具体收缴方式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和《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二年,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执行期终止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超计 津政办发[2015] 2015/10/1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5/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 粤国税发[1995] 1995/12/12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 2012/8/13
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财综[2012]27 2012/5/1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 绍市财综[2012] 2012/9/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学生公寓太阳能热 闽价函[2013]26 201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