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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2]13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29
实施时间: 2012-2-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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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申请收取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的请示》(辽通信管[2012]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全国通信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9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取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省内按规定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
  二、执收单位:辽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征收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执收单位收取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时,其中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方式按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考试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考试考务费”。执收单位开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支出,经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后核拨。
  五、执收单位应分别到省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六、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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