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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社[2012]2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3-14
实施时间: 2012-3-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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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安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农保和城居保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县(市、区)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参保形势变化,积极筹集补助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区的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对试点县(市、区)参保农民和参保城镇居民缴费补贴资金;
  (三)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对试点县(市、区)参保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参保的城镇重度残疾人、 “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补贴资金;
  (四)市、县级财政承担的对试点县(市、区)参保农民和参保城镇居民缴费补贴资金;
  (五)市、县级财政承担的对试点县(市、区)参保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参保的城镇重度残疾人、 “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贴资金;
  (六)县(市、区)增设缴费档次所需缴费补贴资金;
  (七)县(市、区)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补助资金;
  (八)广西提前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全覆盖所需的基础养老金;
  (九)其他资金。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标准和分担比例
  第六条 参保农民和参保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分别按桂政办发[2010]3号和桂政办发[2011]17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所需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确定的参保农民和参保城镇居民缴费档次所需缴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分别按桂政办发[2010]3号和桂政办发[2011]17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当年新增试点县在启动试点后1个月内)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第九条  市、县(市、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本地区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区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准备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二)申报表。附表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参保人数、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填表说明。补充表1、2、3、4、5、6、7、8、9、10、11、12、13、14分别为参加新农保缴费人数情况表、参加城居保缴费人数情况表、一般人群参加新农保财政补助缴费情况表、农村重度残疾人和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保财政补贴缴费情况表、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财政补贴缴费情况表、一般人群参加城居保财政补贴缴费情况表、城镇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参加城居保财政补贴缴费情况表、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居保财政补贴缴费情况表、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支出情况表、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支出情况表、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城居保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新农保(社保经办机构收支专户)收支情况表、城居保(社保经办机构收支专户)收支情况表。补充表由市、县(市、区)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季报送,由地级市负责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季度报表后报送到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
  第十一条 专员办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对试点地区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数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对试点县进行抽查,并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经专员办审核后的申报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办法:
  为确保参保农民和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由自治区财政按年与市、县(市、区)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一)资金预拨:
  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提前告知下年度补助资金额度,在当年11月30日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提前分配下达各市、县,此项资金列入市、县下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二)资金结算:
  1.常规结算程序。
  每年9月底前,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情况,按照中央核准的我区各市、县(市、区)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与市、县(市、区)财政进行结算。同时,按照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结算公式:
  其中:
  2.特殊结算程序。
  在中央或自治区对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当年,在常规结算程序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按专项检查结果扣减我区检查年度期间违规资金情况,相应扣减被检查市、县检查年度期间违规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缴费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市、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核拨自治区承担的缴费补助资金。
  (一)资金预拨:
  自治区财政按试点县(市、区)当年按参保人数、选择的缴费档次以及对农村、城镇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补助情况,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预拨自治区承担的缴费补助资金。
  (二)资金结算:
  1.常规结算程序。
  每年6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对缴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同时,按照试点地区参保人数、选择的缴费档次以及对农村、城镇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补助情况,核定当年自治区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结算公式:
  2.特殊结算程序。
  在中央或自治区对新农保和城居保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当年,在常规结算程序基础上,根据专项检查结果,相应扣减检查年度期间的违规缴费补助资金。
  第六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我区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县(市、区)符合申领条件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以及对试点县(市、区)参保农民和城镇居民缴费的补贴。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下达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为准确反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将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将城居保财政补助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307财政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第十七条 试点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上级财政拨入的补助资金,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社[2011]94号的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等方式,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第七章 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需要,对各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数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据实核减补助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35号)相应废止。
  附件:1、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申报表
  2、填表说明

相关附件:
桂财社〔2012〕23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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