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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将“农家乐”纳入省级会议培训定点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1
实施时间: 2012-4-1
失效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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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级单位、定点农家乐: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进一步促进“农家乐”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决定扩大省级单位会议、培训定点选择范围,试点将“农家乐”纳入省级会议、培训定点单位,鼓励省级采购单位将会议、培训安排在符合要求的“农家乐”举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杭(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召开或承办的小型会议、培训,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纳入会议、培训定点试点的“农家乐”举办。
  二、试点期限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定点采购的内容及价格
  定点采购的内容包括会议室场租、餐饮、茶点以及其他符合会议、培训列支要求的杂项支出。
  根据省直机关会议管理有关规定,采购单位每次在定点“农家乐”举办会议不得超过一天,并且无报到和清场期。采购单位可根据省级三类会议费用开支标准扣除住宿费定额后,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10元的综合定额,并结合会议的实际需求,与定点“农家乐”协商确定会议室场租、餐饮及其他服务的成交价格。采购单位在定点“农家乐”举办培训班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首批试点“农家乐”的确定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确定“一江春水”等13家茶庄(茶楼)为纳入会议、培训定点的首批试点“农家乐”。
  各定点“农家乐”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中的“会议培训”子栏目下“农家乐”模块查询。
  五、采购实施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自行择优选择承办会议、培训的“农家乐”,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定点采购手续。具体采购程序仍按会议培训的现行有关规定(详见浙财采监字〔2008〕8号文件)执行。
  (二)采购单位应当在会议、培训举办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实地考察等方式选定承办会议、培训的“农家乐”,并预先告知会议、培训时间和所需的会议室、餐饮及其他服务的数量和要求,双方事先协商后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服务要求。采购单位既可在办会(班)前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系统”发送、确认《定点会议、培训联系单》,也可在会议或培训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前补办;定点“农家乐”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交的联系单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说明原因并退回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定点“农家乐”审核、确认,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若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采购单位可另选其他定点“农家乐”。会议或培训过程中,如服务内容有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及时与定点“农家乐”协商确定。
  (三)根据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省级会议、培训的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会议培训定点合同、会议或培训通知及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名单等,向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申请资金支付。如资金来源为单位其他资金的,则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会议培训定点合同及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名单等自行支付。
  六、工作要求
  1.为促进“农家乐”发展,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采购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及时向承办会议、培训的定点农家乐支付资金,不得故意拖欠或拒绝支付资金。如采购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的,各定点“农家乐”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财政厅反映。一经查实,将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2.采购单位在试点“农家乐”举办会议、培训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开支费用,不得采用虚报参会(训)人数、开会(班)次数等方式列支会议、培训费用。
  3.各定点“农家乐”应按照定点协议及本通知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价格及服务标准,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定点“农家乐”不得乱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会议场租、餐饮及其他服务的价格标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迟接待或无故拒接采购单位的会议、培训,不得为采购单位虚报参会(训)人数、开会(班)次数或者虚列会议、培训费用提供便利。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按照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情节严重的,还将予以公开曝光。
  4.采购单位应对定点“农家乐”提供的服务作出合理评价,对定点“农家乐”不能履行协议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5.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各定点农家乐的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的监管,建立各定点“农家乐”的履约及诚信记录档案,并将履约和诚信情况作为下一期“农家乐”定点采购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财政厅将定期、不定期地对采购单位在定点“农家乐”举办会议、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对依法诚信经营、价格公道合理、社会评价较好的定点农家乐,将按规定进行表彰或奖励,并优先给予延续定点“农家乐”的资格。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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