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土地出让补缴土地价款计算基数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财综函[2007]15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0-26
实施时间: 2007-10-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6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确认湖南省教育生产装备处土地出让金计算基数的函》(湘教函[2007]2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51号),长沙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来核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时计入土地起始价。而省直管土地出让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原名称为土地出让金),是按照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所称成交价不包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因此,省直管土地出让后在计算补缴的土地价款时,应当从土地成交价中,首先扣除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核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再按照其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特此函复。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