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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5]3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9
实施时间: 2005-7-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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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分成比例及结算办法进行了清理调整并重新明确,现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收费和基金的分成与结算,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关于收费和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今后,凡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收费和基金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除财政部明文规定就地入库划缴中央财政的,应按财政部文件办理外,其余应先汇缴至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划缴中央(财政部或有关中央部门)。
  三、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与市、县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规定。今后,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收费和基金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单位的收费和基金收入。
  四、实行委托征收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省直有关非税收入委托征收事项依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委托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5〕12号)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有关非税收入委托征收事项,可参照湘财综〔2005〕12号文件执行。
  五、省本级收费和基金收入的缓减免审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规定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收费和基金收入的缓减免程序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确定,但下级不得擅自缓减免属于上级的收费和基金。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对不属于本级的收费和基金收入进行统筹和调剂。
  六、明确收费和基金收入分成及结算政策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分成及结算办法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规定,我们对全省各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进行了清理调整并重新明确?下?
  一、劳(簩统
  1.职业技耭鉴定等级评定费,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执收的初级工、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分成例为省财政30%,市级财政70%;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执收的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全部缴入省级财政。
  2.职业技能鉴定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及每人次4元的标准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分成收入由省全部上缴中央。
  二、卫生系统
  1.考试考核收费,其中,(1)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
  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7%,市级财政73%(其中市(州)考点办公室23%,考试基地50%);(2)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分成比例省级财政56%(其中按每人4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市级财政44%;(3)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2%(其中按每人3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市级财政48%;(4)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不具备规定学历、职称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80%(其中市(州)考点办公室10%,考核单位70%);(5)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其中按每人科20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市级财政40%;(6)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1%(其中按每人科40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市级财政29%。
  2.证书工本费,其中,(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工本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90%(其中按每证8.5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市级财政5%,县级财政5%;(2)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工本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84%(其中按每证4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市级财政8%,县级财政8%;(3)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收的《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2%(其中按每证2.1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市级财政13%,县级财政25%;(4)护士执业证书工本费全部上缴省级财政,由省上缴卫生部,每证2元;(5)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收的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全部上缴省级财政,其中由省按每证2.5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6)执业医师注册费中的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元,该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由省按每证3.5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执行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执收,不实行分成的政策。
  三、教育系统
  1.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其中(1)报名费、考试考务费
  (包括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8%(其中按每人次1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15%,县级财政37%;(2)成人高考专升本试卷费,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科2.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3)普通高考中部分单招生直接在省教育考试院报名,所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
  2.研究生考试报名费,由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市级财政50%;由高校研究生招生办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级教育考试院50%,高校研究生招生办50%);港澳台招生的考生直接在省教育考试院缴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
  3.研究生考试费,由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人科2.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50%;由高校研究生招生办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50%,含按每人科2.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高校研究生招生办50%);港澳台招生的考生直接在省教育考试院缴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
  4.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含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考试费),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9%(其中按每科次0.8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14%,县级财政47%;由湖南师范大学招收外省借考生执收的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43%,学校57%);由长沙理工大学招收外省借考生执收的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
  5.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及认定学历文凭考籍管理费,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每科8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具体项目名称是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
  6.自学考试转籍手续费,其中由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省际转籍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市级财政50%(市、县分成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由市、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省内转籍收费收入市级与县级的分成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7.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审定费,面向社会开考的自考考生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取审定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7%(其中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56%,含按每证5.50元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主考高校11%),市级财政22%,县级财政11%;全日制助学班、学历文凭考试和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毕业生审定费,由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委托主考高校收取,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按照上述比例和金额上缴、下拨;属于由省教育考试院收取的补办毕业证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领证数和每证5.5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办证数无关)。
  8.中英合作商务(金融)自考费,由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生每科6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
  9.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一、二、三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全报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50%,含按每人每级1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50%);单报笔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62%,含按每人每级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38%);单报机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42%,含按每人每级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58%)。四级考试费收入分成比例为:全报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67%,含按每人每级1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33%);单报笔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83%,含按每人每级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17%);单报机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42%,含按每人每级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58%)。
  由市(州)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一、二、三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全报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人每级1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50%(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单报笔试省级财政62%(其中按每人每级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38%(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单报机试省级财政42%(其中按每人每级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58%(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四级考试费收入分成比例为:全报省级财政67%(其中按每人每级1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33%(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单报笔试省级财政83%(其中按每人每级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17%(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单报机试省级财政42%(其中按每人每级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58%(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10.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费,由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按每生每模块3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
  11.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费,由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一级、一级B、二级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全报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60%,含按每生每级3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40%);单报笔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64%,含按每生每级2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36%);单报口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45%,含按每生每级1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55%)。三、四、五级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全报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66%,含按每生每级5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34%);单报笔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70%,含按每生每级3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30%);单报口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50%,含按每生每级1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各省直考点50%)。由市(州)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一级、一级B、二级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全报省级财政60%(其中按每生每级3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40%(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单报笔试省级财政64%(其中按每生每级2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36%(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单报口试省级财政45%(其中按每生每级1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55%(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三、四、五级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全报省级财政66%(其中按每生每级5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34%(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单报笔试省级财政70%(其中按每生每级3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30%(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单报口试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生每级1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50%(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
  12.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由市(州)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及其所辖考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9%(其中按每生每级65元的标准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21%(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
  1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90%,按每证4.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各省直考点10%)。由市(州)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90%(按每证4.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10%(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
  1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90%,按每证4.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各省直考点10%)。
  由市(州)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90%(按每证4.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10%(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
  15.英语考试单科合格证工本费,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50%,各省直考点50%)。
  由市(州)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市级财政50%(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
  16.普通高考外语专业口试报名测试费,由市(州)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所辖考点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80%(含应拨付给所辖考点的费用)。
  17.自学考试转专业手续费、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审定费由市、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分成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18.电大注册视听生评卷费、自考点考费、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认证费由省教育考试院执收,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
  19.普通高考体育、艺术专业报名考试费,由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委托各主考高校执收,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10%,主考高校90%)。
  20.在职人员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由省教育厅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厅81.25%或62.5%,含按每生每科60元的标准上缴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费用,各高校18.75%(报名点)或37.5%(考点))。
  21.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和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由省教育厅执收的四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厅67%,含按每人8元的报名费标准上缴全国大学英语考试中心费用,高校(考点)33%);由省教育厅执收的六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厅70%,含按每人10元的报名费标准上缴全国大学英语考试中心的费用,高校(考点)30%);由省教育厅执收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厅67%,含按每人7元的标准上缴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费用,高校(考点)33%)。
  22.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考务费,由省教育厅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厅50%,高校(考点)50%)。
  23.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考试费,其中由省教育厅执收的学科综合考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厅90%或75%,含按每人科50元的标准上缴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费用,高校10%(报名点)或25%(考点));由省教育厅执收的外语考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厅90%或75%,含按每人科45元的标准上缴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费用,高校10%(报名点)或25%(考点))。
  24.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由省教育厅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育厅60%,高校(考点)40%)。
  25.证书工本费,其中,(1)由省教育厅执收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工本费和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含上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的费用,上缴标准为研究生毕业证书工本费每证18元,学士学位证书工本费每证9.9元,硕士学位证书工本费每证18.9元,博士学位证书每证23.4元)。(2)由省教育厅执收的普通高校、中专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证2元的标准上缴教育部)。(3)由省教育厅执收的成人教育大中专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证5元的标准上缴教育部)。(4)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收的教师资格证工本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按每证6元的标准上缴教育部)。
  2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由省教育厅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生400元的标准上缴教育部)。
  27.职业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由省教科院委托各学校(考点)收取,其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50%,市级教育局或教科院(教研机构)25%,学校(考点)25%);高等职业院校职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75%,学校(考点)25%)。
  28.职业学校英语等级考试收费,由省教科院委托各学校(考点)收取,其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英语等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44%,市级教育局或教科院(教研机构)31%,学校(考点)25%);高等职业院校职业英语等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63%,学校(考点)37%)。
  29.职业学校毕业抽考收费,由省教科院委托各学校(考点)收取,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抽考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40%,市级教育局或教科院(教研机构)40%,学校(考点)20%);高等职业院校毕业抽考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60%,学校(考点)40%)。
  四、体育系统
  1.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省武术主管部门对申请武术初段位、中段位的人员进行考评,执收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20%,省级财政80%;市、县级武术主管部门对申请武术初段位的人员进行考评,执收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20%,省级财政20%,市、县级财政60%。
  五、建设系统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包括报名费、考试费、注册证书工本费、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上述收费收入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考试费、注册证书工本费和执业印章工本费全部上缴省级财政,其中考试费中央与省分成比例为中央70%,省级财政30%,注册证书工本费中按每证10元的标准上缴中央;各市(州)执收的报名费省与市(州)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0%,市级财政30%。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包括报名费、考试费,上述收费收入中,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执收的考试费全部上缴省级财政,中央与省分成比例为中央70%,省级财政30%;各市(州)执收的报名费省与市(州)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0%,市级财政30%。3.燃气行业综合治理费,各市(州)燃气行业综合治理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90%。
  六、国土系统
  1.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50%,省级财政50%。缴入省级财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20%留省财政,80%通过财政预算下拨到有关市(州)财政。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央和省发证并且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中央和省发证并且委托市(州)、县(市)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价款,按谁主持招标、拍卖、挂牌谁参与分成的原则,50%缴入省级财政,50%缴入市(州)或县(市)财政;国家出资的地质勘察项目,在探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处置探矿权应缴纳的价款,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未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的价款,由登记机关收取后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矿山企业开采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矿产地(含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矿业权空白地),属于中央和省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处置采矿权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办理延续登记时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经省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采矿权价款的分成比例为省与市(州)各50%,分别缴入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市(州)和县(市)的分成比例由市(州)财政确定。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30%,省级财政70%;缴入省级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30%留省财政,70%按项目通过财政预算下拨到有关市(州)财政,市(州)和县(市)的分成比例由市(州)财政确定。
  七、林业系统
  1.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由县级林业部门收取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50%。
  2.绿化费,县级林业部门(绿化办)征收的绿化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85%;市(州)林业部门(绿化办)征收的绿化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市级财政95%。
  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由县级林业部门收取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70%。
  4.林权证工本费,省级与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按每证2.2元的标准结算,市(州)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每证2.5元的标准结算。
  5.集体林育林基金,由县级林业部门收取的基金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80%。
  6.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60%,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同级财政,主要用于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八、水利系统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市级水利部门征收的上述两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90%;县级水利部门征收的上述两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80%。
  2.水资源费市级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90%;县级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县级财政90%。
  3.河道采砂管理收费,市级水利部门征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80%;县级征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50%。
  九、农业系统
  1.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其中,(1)动物免疫证,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6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8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2)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36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43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3)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72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86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4)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72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86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5)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72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86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6)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72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份0.086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7)针刺式免疫检疫标记章,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枚192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枚200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8)针刺式方形胴体检疫验讫章,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枚298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枚308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9)针刺式白条禽检疫验讫章,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枚176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枚186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0)滚轮针刺检疫印章,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枚280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枚290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1)滚轮检疫印章,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套95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套100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2)动物诊疗许可证,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证4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证7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3)动物检疫专用章,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证70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证85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4)动物免疫耳标(注塑编码),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证0.1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证0.12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5)动物免疫耳标(激光编码),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证0.12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证0.15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6)种用、乳用动物耳标,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套0.8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套0.9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7)犬耳标(牌证),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套1.2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套1.5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8)检疫合格标签,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枚0.03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枚0.04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9)耳标钳,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把38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把45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19)耳标针,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根2元的标准与省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按每根2.5元的标准与市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算。上述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下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在购证前需要将上次购证费用与上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结清。
  2.农机监理收费,一律由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收取,收取的收费收入省、市、县三级实行分成,其中,(1)牌证工本费分成比例为:反光号牌,省级财政80%,市级财政5%,县级财政15%;不反光号牌,省级财政6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20%;临时号牌(纸质),省级财政40%,县级财政60%;(2)证照工本费分成比例为:行驶证,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26%,县级财政54%;临时行驶证,省级财政30%,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40%;驾驶证,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60%,县级财政20%;学习驾驶证,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80%;机动车登记证,省级财政30%,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40%;(3)驾驶许可考试费分成比例为:小型拖拉机(考G、H、K驾驶证),省级财政12%,市级财政38%,县级财政50%;大中型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省级财政8%,市级财政25%,县级财政67%。
  驾驶许可考试收费中属于补考、增驾的,按考试科目由县级农机部门收取的收费收入的分成比例为市级财政60%,县级财政40%。
  十、旅游系统
  1.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按每卡60元的标准全额上缴国家旅游局。
  十一、经济委员会系统
  1.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收费,其中共用运输管理费收费由专用线产权单位代收,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专用线产权单位40%,铁路部门40%,站(段)区专线办8%,市级财政8%,省级财政4%;自用运输管理费收费省级财政25%,市级财政50%,站(段)区专线办25%。
  十二、人事系统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推荐部门收取30元,省职改办收取2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收取37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推荐部门收取15元,市州(厅、局)职改办收取15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收取20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推荐部门收取10元,县(市州、厅、局)职改办收取15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收取100元。
  十三、审计系统
  1.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由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50%(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含统一上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费用),省级财政50%。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其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100元的考务费标准上缴审计署);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24元的考务费标准上缴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
  十四、财政系统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每科6元的标准上缴财政部)。
  2.注册会计师报名考务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每科10元的标准上缴中注协)。
  3.防洪保安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代征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财政厅与市(州)结算,具体结算办法为:省国土资源厅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以2001年度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属基数内的部分全额返还各市(州),超基数部分扣除业务费后的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市级财政50%。
  十五、人防系统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市(州)
  人防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90%。
  2.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各市(州)人防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90%。
  十六、公安系统
  1.身份证工本费,其中,(1)身份证和身份证丢失补领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30%;
  (2)临时身份证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40%;(3)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8%,市级财政16%,县级财政56%;(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和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证13.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
  2.护照工本费,由省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本10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0%(其中按每本10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30%(其中应拨付给申请办理护照者户口所在县、市财政20元)。
  因丢失补发护照工本费,由省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本10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5%(其中按每本10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65%(其中应拨付给申请补发护照者户口所在县、市财政90元)。
  3.入出境通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5%(按每证15元的标准全部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25%。
  4.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证5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0%(其中按每证5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30%(其中应拨付给申请办证者户口所在县、市财政10元)。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0%,市级财政60%。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0%,市级财政60%。
  5.前往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证2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
  前往港澳通行证(小孩专用指标),由市(州)公安部门执
  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2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含应拨付给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者户口所在县、市财政5元)。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0%(其中按每证12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30%。
  补办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25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2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1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8.台湾同胞定居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9.华侨回国定居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10.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其中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人8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的居留许可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5%(按每人12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85%;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2%(按每证12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88%;增加、减少偕行人和居留许可变更收费全部缴入市级财政,不再上缴。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收费,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
  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5%(其中按每件次60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35%。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5%(其中按每证12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35%。
  11.外国人签证和团体签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证2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12.外国人临时居留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按每证1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9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证1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14.迁移证(微机打印),由县级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0%(其中按每证0.6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50%。
  15.准迁证(微机打印),由县级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50%。
  16.暂住证,由县级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80%。
  17.户口簿(含微机打印、人像扫描),由县级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2.5%,市级财政7.5%,县级财政50%。
  十七、法院系统
  1.诉讼费,除国定、省定贫困县外,各市(州)、县级人民法院执收的诉讼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8%,市级财政或县级财政92%,市(州)对县级法院诉讼费不再集中。
  十八、司法系统
  1.律师事务所年检费,省、市、州、县(市、区)司法厅(局)执收的年检费中的公告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县(市、区)司法局执收的本级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扣除公告费后的收入分成比例为市级财政25%,县级财政75%;市(州)司法局执收的本级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扣除公告费后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5%,市级财政75%。
  2.律师公告费,省、市、州、县(市、区)司法厅(局)执收的律师公告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
  3.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中的公告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县(市、区)司法局执收的年检费扣除公告费后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70%。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中的公告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县(市、区)司法局执收的注册费扣除公告费后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70%。
  5.公证处年检费,各市(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市级财政40%;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县级财政40%。
  6.公证员注册费,各市(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市级财政40%;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县级财政40%。
  7.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由市、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人30元的标准上缴司法部),市、县级财政50%。
  十九、摄影家协会
  1.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分成比例为中央40%(上缴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财政考试委员会),省级财政60%。
  二十、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执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各市(州)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执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市级财政97%;各县级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执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分成比例为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70%。
  二十一、散装水泥办公室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执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各市(州)散装水泥办公室执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市级财政95%;各县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执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成比例为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70%。
  二十二、物价系统
  1.价格调节基金,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部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0%,市级财政60%,除情况外各级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实行分成。
  二十三、残疾人联合会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80%,除此情况外各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行分成。
  二十四、信息产业系统
  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考试费,由市级软考实施机构执收初级资格考试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2%,市级财政38%(其中市级软考实施机构23%,报名站15%);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5%,市级财政35%(其中市级软考实施机构21%,报名站14%);高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7%,市级财政33%(其中市级软考实施机构20%,报名站13%)。
  二十五、环保系统
  1.排污费,2005年12月31日前,中央、省属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分成比例为中央10%,省级财政90%;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的排污费分成比例为中央10%,市级财政或县级财政90%,具体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的分成比例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2006年1月1日开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分成比例为中央10%,省级财政90%;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分成比例为中央10%,省级财政25%,市级财政65%;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分成比例为中央10%,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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