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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库[2004]1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8-6
实施时间: 2004-9-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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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州财政局,省内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长沙辖内各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市商业银行,长沙市农村信用联社,省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内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八月六日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时准确地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划解、退付等结算业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2]30号)精神和现行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银行结算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办法确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并在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四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应按规定分收入级次和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后,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二章 收入收缴
  第六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各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接到要素齐全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予受理,不得拒收拒付。
  第八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管理,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并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省内使用。同城结算的通过票据交换清算资金,异地的视同汇兑凭证办理。
  第十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分为两种(式样见附件-1、附件-2),一式六联。格式一(见附件-1)第一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二联:由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三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四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五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
  格式二(见附件-2)仅限于收取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一式六联。第一联:缴讫证;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银行收款后由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四联:缴款人开户行作借方传票;第五联:收款人开户行作贷方传票;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
  第十一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付款期为十天(其中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的付款期为48小时),超过付款期的凭证无效(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可用于转帐,也可缴纳现金。省外以电汇等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时,缴款人应在电汇单的汇款用途栏简要注明“执收单位名称和缴款项目”(其字数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款项到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补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实行直接缴款的,执收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的(以下以格式一进行说明),缴款人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三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持第二至五联到缴款人开户银行缴款;通过现金缴付的,按照就近缴款原则,缴款人持第二至五联到任何一家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缴款人开户银行或代理银行及营业网点收到缴款人提交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至五联,应当认真审查: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票据联数是否齐全;是否在付款期内;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印章;缴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现金缴付的,不填写缴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缴款人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还应审核《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校验码是否正确。经审查无误,并确定缴款人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在第二联凭证上加盖章戳交给缴款人,以第三联作借方传票;缴款人将加盖银行章戳后的第二联退还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款项到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需在第一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凭据办理相关业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划解国库时,使用现行《缴款书》(式样见附件-3)缴款;划解财政专户时,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
  第十三条 缴款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由缴款人开户银行按规定录入《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信息;缴款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执收单位或缴款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收到非税收入款项的代理银行主办行以第四联凭证作贷方传票,并按规定录入《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信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应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执收单位按收入项目汇总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按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五条 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向代理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 收入退付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确认后分别处理:属于尚未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办理退付;退付非税收入时,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退付书》(式样见附件-4),代理银行据此办理收入退付结算。已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的,从国库或财政专户退付。
  《湖南省非税收入退付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付款银行交给付款人的回单;第二联:由付款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由收款银行作贷方传票;第四联:收款人收账通知;第五联:由付款人交执收单位。
  非税收入退付结算除原以现金方式缴款的经批准可退付现金外,只能通过转帐办理。
  第十八条 退付现金时,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可不填写,但收款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在《湖南省非税收入退付书》第一、二联背面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财政部门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须认真审核,付款银行审核无误后付款。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并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银行违反规定向外签发未办付款或未收现金缴款书的回单等,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过去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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